发现配偶为同性恋能否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如何救济?
引言
随着婚姻关系的复杂与多变,同性关系已经成为亲密关系中无法规避的议题。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当夫妻一方发现配偶与婚外同性保持不正当关系,能否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如何救济?
一、以受到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婚姻,并主张损害赔偿,难获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之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司法实践中,重大疾病通常包含:“严重的遗传性疾病、传染病、精神疾病、智力低下、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六大类。判断是否属于可撤销婚姻中的“重大疾病”可以比照上述疾病的标准予以认定。显然,“同性恋”不能称之为重大疾病,配偶无法以另一方隐瞒自身取向为由依据该等条款主张撤销婚姻及赔偿损失。
二、以配偶婚后与他人同居为由,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难获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与他人同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之规定,民法典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鉴于《民法典》中“与他人同居”的主体并不涵盖“同性”在内,无过错的配偶无法依据该等条款向同性恋配偶主张赔偿责任。
三、主张同性恋配偶“有其他重大过错”,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5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可能获得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隐瞒自身的“同性恋”取向是否构成第5项,“有其他重大过错”,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如有证据证明配偶在婚前隐瞒同性恋身份,婚后与同性第三人保持不正当关系,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违背公序良俗进而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则离婚时可主张同性恋配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需注意的是,一方隐瞒自身的“同性恋”取向并非《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事由,是否能够一次判离,还需结合其他情况来看。
四、婚后夫妻一方将财产赠与婚外第三人,配偶可主张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也即,如无论受赠方是同性或异性,夫妻一方婚内将财产赠与婚外第三人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严重违法公序良俗,配偶可主张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五、一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情形的,无过错方可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主张对方少分或不分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夫妻一方存在第一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夫妻一方存在婚内将财产赠与婚外第三人的情况,则无论第三人是同性或异性,无过错方均可以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主张对方少分或不分。
结语
司法实践中,同性关系并不像婚姻关系一样受法律保护,其人身、财产关系更多地还是受普通的民事法律规定调整。如果夫妻一方与婚外同性存在同居行为,亦无法认定为《民法典》中的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且同性关系与婚姻关系一样,具有举证困难,相关行为亦具有隐蔽性等特征。因此,婚姻关系中被隐瞒、被欺骗一方在现实生活中依旧存在维权困难的现状。